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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竹木制品技术法规要求

发布日期:2014-12-15

出口欧盟竹木制品技术法规要求

 

戴金兰、尹洪雷、李小晶、卓理、冯明强、刘明华

 

摘要:出于贸易保护需要,欧盟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名义,来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从而限制进口,保护本地区产业。日趋严格的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竹木制品出口企业冲击颇大。根据欧盟地区出台的与木制品相关的主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总结了该地区对木制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希望能为相关出口企业提从帮助。

关键词:木制品;欧盟;技术法规;有毒有害物质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木制品出口国,同时也是世界最大的木材进口国。在家具、各种人造板及木制品的出口量上,位居世界首位。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竹木制品出口企业超过1000家,年出口额达20亿美元,主要出口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近年来,出于贸易保护需要,一些发达国家屡屡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名义,披着“合法”外衣来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从而限制出口中,保护本国产业。日趋严格的贸易壁垒,对我国竹木制品出口企业冲击颇大。如何合理合法规避技术性贸易措施,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我国木制品家具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国木制品家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企业行业协会各级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对国外出台的与木制品相关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解读,总结了欧盟区对木制品中有毒物质的限量要求,希望能为相关出口企业提供帮助。

1 305/2011 CPR)指令

305/2011CPR)为建筑产品指令,于201139日发布。该指令取代了89/106/EEC,针对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所有的建筑产品,法规颁布旨在避免或降低建筑产品对使用人、室内动物及环境的危害。该法规要求成员国不仅需考虑到建材产品的安全性,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建筑产品的键康、耐久性、环保性、经济性及绿色能源等因素。该法规为避免空洞的无重点的自我声明,建材类产品至少有一项实用性关键的指标需要被声明。89/106/EEC被取代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简化和理清现在的工作流程架构,同时使整个评估过程更加的透明及高效。依据指令的要求出台了相关的协调标准清单。那些没有被列入协调标准清单中的建筑产品,依照法规的规定同样也可以由制造商做出符合性声明。不过这个声明同样需要一个技术评估报告(TCF技术文件等)。适用时,符合性声明中还需列明建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2  EN  13986-2004 Wood-based panels for use in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s,

Evaluation of conformity and marking 建筑用木基板——特性、符合性评估、标记

该标准规定了木基板中五氯苯酚(PCP)含量一般要求〈5ppmPCP含量>5ppm必需增加标识(有些国家不允许>5ppm)。检测方法为BS  PDCEN/TR  

14823-2003木材和木制品的耐用性木材中五氯苯酚的定量测定气相色谱法。

该标准规定了甲醛释放量的限量要求,板材类型、限量要求及测试方法。

3  REACH法规

     REACH法规是欧盟关于管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一个新法规,也是一项涉及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新型技术性贸易措施。含有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环境危害风险的产品将会被彻底限制进入欧盟所有市场。

竹木制品中涉及比较多的有铅、砷、五氯苯酚、杂芬油等。REACH法规规定木材及木制品在进行防腐处理时,除CCA(铬砷酸铜,性质比较稳定)外,不得使用其它含砷防腐剂。凡用CCA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及木制品,不得在任何存在有皮肤反复接触风险的地方或海水里应用(如,船体外壳;笼子、小船、鱼网或其他渔业用具;任何部分或全部浸于水下的设备);不得用作居家的结构材料或其它人类与动物可能立刻接触到的产品(如,家具木制品、牲畜的围栏等);不得用于可能与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经CCA防腐处理的木材及木制品,在防腐液未完全挥发前不应投放市场。投放市场时还应标注:“含砷,仅限于特殊用途”,而且要在包装上醒目提示“当对这些木材进行处理时,带上手套。锯或雕刻这些木材时,带上口罩和眼罩。”这些木材的废料应该作为危险品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理。对防腐工艺进行限制,要求木材及木制品用CCA进行防腐时必须在特制的密闭的罐内用加压浸注法处理。

对于五氯苯酚,REACH法规规定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超过0.1% ,便不能使用。处理过的木材不能用于:在建筑内,不论是否用于装饰或其他用途(居住、办公、休闲);制造和再处理:(1)用于培植(生长)的容器;(2)可直接接触人类或动物消费品的原料、中间品和制成品的包装材料;(3)其他可污染(1)和(2)提到的产品。

对于杂芬油,REACH法规规定不允许用于处理木材,处理过的木材不能投放市场。只能用于工业装置或专业人士使用,但要求苯并芘含量须小于0.005%,水溶性苯酚含量须小于3%。上述所说的工业和专业使用木材:(1)不能用于室内,运动场,公园、花园和室外娱乐休闲场所等有皮肤经常接触风险的地方,以及野餐桌等花园设备的制造等;(2)用于培植(生长)的容器;可直接接触人类或动物消费品的原料、中间品和制成品的包装材料;其他可污染上述(1)和(2)提到的产品。

494/62/EC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

    2013208日,欧盟发布了94/62/EC(包装材料指令)的第四次修订指令2013/2/EU,包装物及包装元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超过100mg.kg-1

5、EN 71 -32013玩具安全  第3部分 一定元素迁移

作为欧盟新玩具指令(2009/48/EC)的化学协调标准,EN 71 -320132013720日生效。EN 71 -32013的修订内容如下:

根据儿童可能摄取的程度,玩具材料被分为以下3类:

第一类—干燥、易碎、粉末状或柔韧的玩具材料

第二类—液态和粘性玩具材料

第三类—可以刮去的玩具村料

测试对象包括19项化学元素(其中三价铬与六价铬、有机锡元素被分别计数,因此也可说是17项元素)。保留了原来的8项元素(铬,被分为了上述所说的2种不同价态的铬),再加上另外9项不同的元素。

6、英国SI  1988/NO.1324号家具防火法规(1989/NO.23581993/NO.207号补充)

适用产品:床垫、沙发、婴儿床、车内座椅等,也抱括室内零散用的坐垫、家具套等室内陈设品。基本要点包括:表面覆盖的布料通过相应的试验;填充物包括片状泡沫型和颗粒状非泡沫型通过相应的试验;最终家具产品做为一个整体通过相应的试验;在家具上必需有规范的标签内容;标签内容,包括火灾警示语、生产公司名称、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覆盖布料和填充物名称、通过的阻燃试验的简短描述等。检测方法为BS5852-2006 

综上所述,在欧盟地区,在环保指令的促进下,欧盟地区对竹木制品方面相关技术要求有如下特点:一是技术法规限制的要求越来越多,二是限量越来越低。为了有效打破国外的技术壁垒,推动我国竹木制品的出口,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相关机构及时搜集和更新国外对竹木制品有毒有害物的相关规定、标准、和检测方法等资料,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检索体系,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信息咨询;二是提升整个行业的科技水平,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开展自主创新,通过合作,木制品企业还可以通过对外合作,产品档次,争创知名品牌,实现由数量主导型向品种、出口和效益转型;三是注重环保产品的开发,绿色生产理念正在成为木制品行业的大势所趋,木制品出口企业要积极进行生产、原材料环保、生态方面的认证,注重设计、生产、包装和检验整个过程的质量控制,以符合国外相关技术要求。   转自《福建轻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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