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对华木制卧室家具第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
原告:东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Dongguan Sunrise Furniture Co., Ltd.)、太仓朝阳木业有限公司(Taicang Sunrise Wood Industry Co., Ltd.)、太仓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Taicang Fairmount Designs Furniture Co., Ltd.)、梅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Meizhou Sunrise Furniture Co.,Ltd.)
合并诉讼原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Longrange Furniture Co., Ltd)
原告介入方:廊坊天诚家具有限公司(Langfang Tiancheng Furniture Co., Ltd.)、COASTER COMPANY OF AMERICA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家具生产商合法贸易协会(AMERICA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COMMITTEE FOR LEGAL TRADE)、沃汉-巴塞特家具公司(VAUGHAN-BASSETT FURNITURE COMPANY, INC.)
本案争议点:
2010年8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东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Dongguan Sunrise Furniture Co., Ltd.)、太仓朝阳木业有限公司(Taicang Sunrise Wood Industry Co., Ltd.)、太仓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Taicang Fairmount Designs Furniture Co., Ltd.)、梅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Meizhou Sunrise Furniture Co.,Ltd.)、廊坊天诚家具有限公司(Langfang Tiancheng Furniture Co., Ltd.) 的终裁税率为43.23%,其中,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已经上报的销售数量认定倾销幅度为34%,对未上报的销售数量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FA)规则认定倾销幅度为216.01%。在第一次的裁决中(“Dongguan 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定对该案适用不利可得事实是正确的,但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FA)规则认定倾销幅度为216.01%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将该案发回商务部重新计算倾销幅度。在重新裁决中(“Dongguan II”),美国商务部将涉案产品分为四种类别,分别是衣橱、柜子、床头柜以及梳妆台,并分别对上述四种产品适用不利可得事实规则,对于未报告的衣橱倾销幅度为182.15%;柜子倾销幅度为215.51%;床头柜倾销幅度为134.42%;梳妆台倾销幅度为183.52%。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未能证明AFA规则与税率之间的合理关系,因此在此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决。在第二次发回重审程序中,商务部依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认定未报告的衣橱倾销幅度为189%;柜子倾销幅度为161%;床头柜倾销幅度为140%;梳妆台倾销幅度为161%,总税率合计为41.75%。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未依据经过证明的事实以及较大销售量数据进行计算,而是依据极小的一部分销售量进行计算,因此再次驳回商务部的重新裁决
在商务部的第三次修改裁决中,美国商务部按照已上报的销售额计算出15%的平均幅度,加上对上述4种分类产品的最高倾销幅度,将整体倾销幅度修改为44.64%,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认为此次修改没有证据支持,被告介入方美国家具生产商合法贸易协会(AMERICA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COMMITTEE FOR LEGAL TRADE)、沃汉-巴塞特家具公司(VAUGHAN-BASSETT FURNITURE COMPANY, INC.)认为依据不利可得事实计算出的216.01%倾销幅度符合规定,但同时不反对第三次修改终裁的结果。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为证明商务部适用不利可得事实是建立在合理证据之上,对于未上报的销售额,商务部在做分类时应选择广泛的特定产品,这些产品应包括不同的倾销幅度,因此,将本案再次发回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决,美国商务部应于2014年9月17日之前将修改结果提交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案件背景:
2009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自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家具启动第5次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等。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胡 辰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