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欧盟法规再起风浪,华夏商士共研计策。为了让企业详细了解《欧盟木材法规》,加强防范意识,降低出口影响,规避贸易壁垒,福建省家具协会联合必维国际检验集团于2013年2月27日在福州美伦华美达大饭店召开“企业如何应对EUTR高端交流会”,福建省家具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沈洁梅出席会议并为大会致辞。
会议邀请了必维国际检验集团认证部主任审核员冯国桥老师及认证部新业务开发主管陈红柳老师为大家作了“欧美、澳大利亚关于木材合法性的不同法律框架”“EUTR法规介绍、企业如何应对”“欧盟木材和木制品供应链的尽职调查要求”“必维尽职调查解决方案”等相关主题演讲,两位老师还就企业自身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与代表们相互探讨。演讲内容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颇具实效;现场气氛浓厚热烈,与会代表反映良好,受益匪浅。
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成立于1828年,是全球知名的国际检验、认证集团,其服务领域集中在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以及社会责任评估领域。从成立至今,必维国际检验集团的服务网络覆盖150多个国家,拥有900多个办事处和实验室,约40,000名员工为全球终端市场的370,000个不同领域的客户服务。在中国,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拥有4,000名员工,30个办公室和实验室,并为30,000多个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是行业内获得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认可最多的机构之一。
欧盟木材法规即是英文EuropeanUnion Timber Regulation的缩写。这是一个强制性法规,于2013年3月开始生效,对经营者和贸易商开始实施。这个法规名为:欧盟木材法规No.995/2010。它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欧盟木材法规基本要求;
(2)认证计划的作用;
(3)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法规;
(4)实施这个法规的时间表。
法规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种义务,即木材不是来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还对欧盟内部的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产品包括的门类十分广泛,只有一些明显是循环利用项目及其材料的情况例外。
该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第一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但是,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不过必须保存从其它机构运输过来的记录。
为了符合欧盟木材法规,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话还必须提供合格的证据。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门和最终消费者的销售记录不属于该项法规规定的范围。
欧盟木材规则制定的“尽责调查”制度包含3个要素:
1.资料
(Ⅰ)产品描述。
(Ⅱ)树种(常用名称和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学名)。
(Ⅲ)采伐地的国家和可能应用的地区/在这个国家的特许采伐权。
(Ⅳ)数量,或以材积、重量或某个单位的数量来表述。
(Ⅴ)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制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产木材/木制品地区的国家的)森林法规的文件。
(Ⅷ)常用名称,特别是俗称可能形成混乱,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BSEN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以对树种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在欧洲使用的木材术语可以在木材名称上提供指导。
2.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一个含有木材的产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风险,应该估及以下方面:
(Ⅰ) 以合用的法规即核查、鉴定计划,FLEGT许可,CITIES许可等来保证符合性。
(Ⅱ)特殊树种非法采伐的普遍性。
(Ⅲ)在资源国/资源国中的地区的非法采伐活动的普遍性。
(Ⅳ)对原产国的任何制裁/武装冲突。
(Ⅴ)供应链的复杂性,即锯材的采购,很明显,来自单个锯木厂的单块木材可以直接拿去评估,但是一个带抽屉的衣柜,它的零部件可能来自好几个工厂或者好几个锯木厂,甚至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就使问题复杂得多。如果评估程序和相关的书面证据表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是可忽略不计的,那么它就可能引入欧盟市场。但是如果存有疑问,还必须进入“风险减轻”程序。
3.风险减轻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这个制度设计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必须提供或进行:
(Ⅰ)附加资料
(Ⅱ)附加文件
(Ⅲ)第一方(指供货方)走访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经有一套制度来替代“尽责调查”,一样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员国的合法机构进行详细审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这套制度,所以欧洲木材法规允许这些企业利用监督机构的“尽责调查”制度对“运营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实施调查。监督机构将为没有自己的“尽责调查”制度的“运营者”提供“尽责调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运作。根据欧洲木材法规,这些机构不仅有提供“尽责调查”制度的责任,而且要监督制度的实施,如果“运营者”未能适当地应用这套制度,应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欧盟将委托监督机构,而且将在欧盟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和保存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网址,象Bureau Veritas等国际认证机构将被欧盟批准作为监督机构并提供尽责调查解决方案。
据了解,中国由于森林资源缺乏,国内木材供需缺口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弥补。2009-2010年中国共进口木材3.7亿立方米,2010年中国木制品进口总额达112亿美元,是世界第二大木制品进口国。中国木材的进口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包括俄罗斯、泰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和加蓬等国,这些国家的森林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滥砍滥伐严重,难以提供有效的木材合法证明,被认为是世界木材非法采伐的来源地。该法规实施以后,使用这些来源地木材生产的木制品将难以进入欧洲市场,那些无法调整木材来源渠道的企业甚至会被迫退出欧洲市场。
尽管EUTR要求的是EU内部出口商和贸易商的要求,好像没有对出口商提出要求。只要中国出口商想销售木材或木制品到EU,中国出口商就应考虑ERTR,国为只有你能提供木材或木制品的合法性文件,才会允许进入EU市场。
要求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须向欧盟运营商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基本资料,否则就会影响出口的业务,甚至导致生意的失败。
西方国家一般都把我国看成是非法采伐高风险的国家,因此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家具产品除了我们要提供“尽职调查”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以外,还要对我们实行“风险规避程序”,要求提供附加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第三方核查。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出口企业:
·要对法规进行全面认真的研究分析,客观评价其对进入欧盟产品的阻力,及时关注欧盟方面的最新动态;
·加强号进口商的沟通与联系,合力应对新规定的挑战;
·保证木制品原辅材料的来源合法,实行负责任采购,杜绝参与非法木材和非法木制品买卖;
·积极推行FSC或PEFC认证,或寻求监督机构作DDS,确保新规定实施后在出口欧盟木制口贸易中占得先机。